四小孩玩鞭炮炸伤手 众家长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0 06:55:15


  近日,,四小孩玩鞭炮炸伤手,众家长均被判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1年3月13日下午5时 30分许,小朋友胡某某姐弟俩和李某在其家地坝一同玩耍,胡某某一时贪玩,捡来的未爆破的火炮摆弄,一会之后,胡某某就将火炮的火药倒了出来,放入一金属瓶中,两个小孩胆子不小,准备用捡来的打火机将火药点燃。当日下午6时许,13岁的小孩孟某从坡上撬节耳根回来,来到胡某某家地坝,看到他们在玩鞭炮,就说“火药燃起不好看”,要直接把金属瓶拿在自己手中。孟某猛抖了两下,金属瓶爆炸,致孟某右手炸伤。孟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住院治疗33天,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其伤情经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用去鉴定费600元。

,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七万余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各赔偿我四分之一的损失。

  被告胡某某辩称,孟某自己捡到鞭炮,自己拿出打火机引燃鞭炮,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鞭炮爆炸时有其和胡某某、孟某均在场,其没有玩耍鞭炮,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孟某、胡某某姐弟、李某的监护人均不在事故现场。事故发生之日,胡某某年满9周岁、李某年满7周岁,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玩耍均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而其监护人均未在事故现场,胡某某和李某玩耍装有点燃火药的金属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使危险的火药金属瓶到达孟某手中,致伤孟某右手,对该事故的发生,胡某某的监护人、李某的监护人均存在未尽其监护职责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之日,孟某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亦未在现场,对该事故孟某的监护人亦存在未尽其监护职责的过错,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应减轻胡某某的监护人和李某的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孟某、胡某某以及李某虽均属未成年人,但其对火药爆炸的危险性均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孟某比胡某某大4岁、比李某大6岁,对火药爆炸的危险性应该比胡某某、李某更多的认识和预见,且其右手受伤系其自己玩耍所致,根据三人的年龄、认知能力以及行为对发生本次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对孟某受伤后的损失,,胡某某的监护人承担20%责任,李某的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