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电梯避险受伤商场有责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1-02-22 11:21:15
张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北京市延庆某市场购物,因为躲避电梯上滚下的水桶不慎把腰扭伤。张某将商场告上法庭。近日,。
张某诉称,其与女儿乘坐电梯时,被告的保洁员推保洁车从二楼乘电梯下一楼,保洁车上铁水桶滑落。女儿听到声响后,立即将他推到旁边躲避。当时被告的保洁员向他道歉,他提出腰扭伤,要求被告给看病,但双方对此事如何解决没有达成协议。后张某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医院建议休息一周,支出医疗费 1200余元。
,因过错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的保洁员应当知道推保洁车下电梯,车上的水桶可能滑落存在危险,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告对其保洁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保洁员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发生事故,被告具有重大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不能预见水桶从电梯滑落,水桶滑落时原告张某的女儿推原告及原告躲避,是在可能被水桶碰伤的危险状态下的紧急避险行为。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就其合理部分,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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