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发布时间:2019-12-29 06:47:15


 核心提示:在工厂车间内因工受伤,一般都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如果在车间内被他人刺伤,是否也能构成工伤呢?在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追究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之后,受害人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呢?日前,,给了各方当事人一个说法。

  工厂质检被人刺伤

  2003年7月9日,大连某制衣厂质检员余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车间,当她检查职工杨某的产品时,因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而与杨某发生争执,双方争吵起来。杨某顺手操起剪刀,将余女士右臂刺伤,造成肌腱神经断裂。经过28天住院治疗,余女士伤愈出院,花费医疗费近6500元。之后,在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余女士多次到大连各大医院复查或就诊,又花去医疗费等2800余元。
  余女士受伤后,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杨某赔偿了余女士经济损失45600元。

  获赔过后再上公堂

  余女士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余女士还能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呢?余女士出院后,向劳动保障机关提出了“工伤和伤残等级认定”申请。2004年5月26日,余女士被大连市金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年8月4日,被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余女士想:既然是工伤又是六级伤残,自己就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余女士又向大连市金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让余女士û有想到的是,虽然劳动部门支持了她的合理主张,但却从她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那45600元。工厂对该劳动仲裁也表示不服。于是,起诉讼。
  原告大连某制衣厂在法庭上说道:被告余女士原系原告处职工,负责质检工作。在工作时间与另一职工杨某发生口角,杨某将被告刺伤。,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告医疗费等损失45600元。因工伤待遇,双方发生分歧而申请了仲裁,金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当;故依法起诉,请求重新处理。

  公平处理两项赔偿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应按规定给付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30元。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大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负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λ应依法给予保障。本案中,因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应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被告之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民事赔偿中已实际赔偿,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不应向原告要求上述五项工伤保险待遇。而原告也不能因被告已享受了民事赔偿,而全部免除自身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