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车价投保,以折旧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1 17:01:15


  核心提示: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仍有不少。法律专家建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真正重视、尊重投保人利益,及时作出调整。

  以新车价投保,以折旧价赔偿,这就是令广大车主倍感无奈的车险潜规则“高保低赔”。如今,诸如“高保低赔”、,令人心头一喜。然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仍有不少。法律专家建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真正重视、尊重投保人利益,及时作出调整。

  华先生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遭遇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击而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方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无奈,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就车损进行理赔,但保险业务员却告诉他,依据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公司没有义务给无责方的华先生修车,“您还是去找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吧!”华先生仔细拿过合同一看,发现其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认为这条不合理,遂将保险公司起诉

  “车损险的合同目的在于分散车主因车辆损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华先生的诉请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华先生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选择向侵权方刘某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先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再找刘某拿回先期垫付的修车款,这就是“代位求偿”。

  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说,“无责免赔”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将风险转嫁到车主头上,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无责不赔”是不是意味着“有责才赔”?这岂不是在鼓励车主违规驾驶?这样的规定不仅与保险法理冲突,也不符合缔约目的,属无效条款。

  今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陆续发布通知,叫停了“无责免赔”等一批不合理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另一个饱受诟病的车险条款是“高保低赔”,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严先生购买一辆新车花费了16万元,开了七八年后,这辆旧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已仅剩五六万元。在续保时,保险公司还要求康先生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后来,严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评估,车辆修复需花费7.4万元,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折旧价值计算。今年3月,,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意味着,“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已被铲除。

  虽然有了可喜的进步,但涉及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仍有不少。以一些人身险为例,不少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超医保范围不赔”,这也让不少投保人认为极不公平。譬如投保人受伤产生10万元的医疗费,如果只有3万元通过医保报销,那么保险公司就对另外的费用置之不理。对此,吴冬律师建议,要适当改变目前“一刀切”的核定模式,在细化核查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抢救、医治病人所急需的、必要的医疗费赔偿额,并通过提高保费等方式,逐步扩大相应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保险格式合同的制订和修改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新态势适时对部分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避免因关键条款、重要术语存在争议而发生纠纷。”吴冬表示,保险行业只有重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时作出调整,才能真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