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4 04:17:15
核心提示:你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你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你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起诉讼,要求你前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前夫2006年7月登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9月,我听说前夫与一女人结婚了,该女人已怀孕7个月。我找到前夫质问,他承认在离婚前就与该女同居,并说离婚已成事实,我无权再过问。请问,我在登记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前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如果你自身没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你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你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你前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刘枫)
相关法律知识:
知识延伸:
离婚如何申请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将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须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索赔技巧: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如下:
(1)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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