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赔偿解释: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21-02-27 08:45:15
核心提示:新交通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审判工作中数量增幅较快、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2007年至2011年,、375082件、464703件、612596件和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为依法促进道路交通事业良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权威解析
最高法新司解明确挂靠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肇事赔偿责任
醉驾交通事故受害人仍可获交强险赔偿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问题,长期为社会关切。
12月20日,。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挂靠车辆肇事连带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司法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立法目的,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针对现实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主体范围之内。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了若干典型情形,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此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该负责人指出。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另一关键问题。
最高法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
他介绍说,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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