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疏于管理致人死亡 交通部门连带赔偿应该
发布时间:2019-08-28 07:07:15
近日,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申诉一案,依法作出建议不提请抗诉决定。
2006年4月10日,江都市交通局在巡查其境内大高线时,发现该路段5KM+200M处北侧有一块形状不规则的大石头横在其间,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但当时并未引起巡查人员的足够重视。同年4月28日晚21时10分左右,张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撞上该石头,张某随即绊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遂作出了江都市交通局与放置石头的赵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判决。
检察官提示:行政执法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对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造成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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