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一路走来的历史

发布时间:2019-08-20 06:43:15


  从一个章节到一部法律

  上海律师牛勇从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8年时间,在亲自办理的几十起诉讼案件和接待的大量法律咨询中,他每天都要和《国家赔偿法》打交道。

  “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但即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有利地位,行政机关也主张和解。否则,行政相对人就会败诉或者实际拿不到赔偿。总之,赔偿的效果令人失望。”牛勇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这种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失望情绪,早已在社会各界蔓延开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不讳言公众对《国家赔偿法》的不满。马怀德教授是《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该法本次修改的亲历者之一。

  “法律颁布之前,实践上还有国家赔偿的例子,但颁布之后,反而几乎找不到赔偿的例子了。有人将这部法律戏称为‘国家不赔法’。”马怀德说。

  “但是,行政法律从没有到建立,国家赔偿规则从附属于行政法的一个章节,到自成一部独立的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因此它的颁布有重大意义。”不管《国家赔偿法》近几年遭到怎样批评,马怀德教授始终强调一个观点,《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它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

  1986年10月4日,为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研究组成员14位,江平任组长,副组长罗豪才、应松年,其余成员为朱维究、姜明安、肖峋、高帆、皮纯协等。研究组成立后,草拟了《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于1989年颁布。

  “行政诉讼中有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可是当时没有赔偿法怎么办,于是就在《行政诉讼法》最后设了一章。”《国家赔偿法》核心起草者和组织者应松年教授说。

  “当时讨论的时候,有同志主张,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行政诉讼法,在最后加上一章。但是我们这些学者比较保守,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的问题也加进去。后来就决定把赔偿的问题以后单独起草一个稿子,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国家赔偿法。”应松年教授说。

  《国家赔偿法》的初稿在1991年4月完成,,,拟定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000万元一分没花

  马怀德教授认为,相对于《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被寄予的期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确实令人失望。

  “2005年时,在北京市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的会议,一位教授指出,我们在实施赔偿法的10年里,教训远比经验多。我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在公众层面,由于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差,国家赔偿案件少与侵权行为多形成巨大反差。公众于是对这部法律失望了。而在司法层面,司法界也很无奈。举个例子,深圳市每年预留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但年终时却一分没花。为什么呢?因为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去领钱就意味着出现错误,要受到责任追究。不是没有费用,是费用用不上。这里面有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马怀德对记者说。

  十几年来,从一线法律工作者到法律专家,人们对于《国家赔偿法》制度层面的讨论从没有停止。但是,马怀德认为,真正令《国家赔偿法》引起全民关注的还是那几个引发轰动的典型案子。

  2004年1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对高铁钢连续逼供16昼夜后,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一天的自由值多少钱”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无独有偶。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仅一元多钱。

  这两个案例直接拷问《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而另外两个更具轰动效应的案例,则将提议多年的“精神赔偿”瞬间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视线。

  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农家女麻旦旦遭遇“处女嫖娼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66元,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无法可依。

  2005年,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昭雪后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国家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最多、引起社会反响最大的问题,就是佘祥林应否得到精神赔偿。

  公众的关注很快通过国家最高议政机构反映出来。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郝金明递交提案,提议修改《国家赔偿法》;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李道民递交提案;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陈智伦递交提案。2005年,一周之内就有 。,。

  何“错”之有?

  为了方便沟通,律师牛勇2003年开办了一个行政诉讼网。5年来,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大量提问、留言激发了他更多的感触和思考。

  “大家的苦恼都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一个是程序繁琐,一个是赔偿数额的计算不合理,一个是行政机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用各种方式避免赔偿。这些都是赔偿制度设计的问题。”牛勇说。

  “到这个时候,大家不再只说《国家赔偿法》实施效果怎样不如意,而是深入探讨制度层面的问题。”马怀德教授说。《国家赔偿法》的制度缺陷,马怀德教授总结成几方面。

  “一个问题是,比如说,民警抓错了人,不是民警赔钱,而是民警所在的机关来赔偿,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不科学有关。它规定赔偿的层次过于具体和明确。”马怀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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