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2009年国家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4 12:33:15
最高法院4月9日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将上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调整至111.99元。
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这便是最高法院上述决定的依据。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当时赔偿标准仅为17.16元,目前已增加了5倍多。
除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额需依据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外,如果有造成死亡、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需要以这个标准来计算赔偿金。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因此2009年造成死亡的国家赔偿金约为58.46万元,这个数额也同样适用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即便赔偿金额一再调整,现行《国家赔偿法》仍因标准过低而备受诟病。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不仅增加了精神赔偿的规定,而且提高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赔偿额度,从原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增加到了20倍。
不过,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损失的赔偿,不仅仅要按照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赔,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收入损失。他告诉《财经》记者,平均工资赔的是自由权利的损失,这一项每个人都一样;但由于丧失人身自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这是每个人都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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