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房屋被拆迁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7 15:45:15
市民罗某因不满房屋被强制拆除而状告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经一审、二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又经再审被驳回申请后,罗某于2011年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国家赔偿。在遭到该局拒绝后的第4年,。?近日,。
据了解,罗某的房屋因芙蓉大道昭山段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由于补偿问题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协商未果,于是在2009年8月28日经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向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罗某名下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进行了行政裁决。因原告未自动履行该裁决决定的内容,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9月4日对罗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此后,罗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市中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经一审、二审、,经过审核资料、组织调解、行政裁决前听证的等程序,根据房屋拆迁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都以此理由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这期间,罗某个人还另行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了要求赔偿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该局以“没有收到有关我局违法行政的法律文书”为由予以拒绝。罗某认为,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裁决书和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侵犯了其与家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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