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法院实施“劳役代偿”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17:05:15


  5月11日上午,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放流,至此,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中“劳役代偿”的部分得到圆满执行

  连云港海天相连,山海相拥,自然环境优美,渔业、矿产等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环保压力越来越大。在“美丽中国”建设的时代强音中,损害赔偿方式,即改变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除判决违法责任人进行赔偿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判令其提供一定时长的公益劳动或从事特定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本地区生态文明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全省乃至全国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增殖放流 补偿海洋渔业资源损失

  2012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为了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连云港中院专门邀请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站的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增殖放流前,渔业专家对虾苗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确定虾苗数量和规格,并形成书面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