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双赔
发布时间:2019-08-05 02:56:15
今年5月1日,《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
然而,对于《办法》中关于在工伤补偿中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问题所作的规定,在该省相关人士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解读。
《办法》第20条指出,“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办法》出台以前,黑龙江省的做法一直是“工伤补差”,即在数额不够的民事赔偿基础上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费用以供差额补偿,但如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某一伤残级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数额,该职工便无法在接受民事赔偿的同时,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法》出台以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孙莉向记者透露,此次地方新规中既然没有写明“实行双赔”,差额补偿将仍是政府当前的处理办法。
数家该省律师事务所中主要代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对此却作出了不同的解读:根据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省内新出台的《办法》和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表述,黑龙江省目前认可的工伤赔付办法应当是支持除医疗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双赔”的。
老陈的“追偿”之路
家住哈尔滨市的陈某原是中国邮电器材哈尔滨公司的一名司机。2006年,陈某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由第三人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和不全性肠梗阻。这一发生在10年前的事故,让陈某关注起了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制定的政策和黑龙江省相应出台的各项地方规定。
对于这起事故,陈某向肇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当事双方通过庭下和解的方式,最终以肇事方给予陈某30万元赔偿结束了这场诉讼。
陈某认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证明齐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理所当然。他向记者展示了当时的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2月对他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和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10年3月将其鉴定为“伤残七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此计算,陈怀恩当时可以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万余元。
然而,他没有拿到这笔钱。直到今天,黑龙江省人社厅依然坚持当时给出的解释,由于陈某恩已接受远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额度的民事赔偿,因此他无法获得任何伤残补助金。
对于这样的答复,陈某十分不解:“民事赔偿的额度跟老百姓正常享受法律允许的工伤待遇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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