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台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7 05:40:15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圳A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被告潮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谢X生代理寻呼机业务拖欠台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A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潮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X荣、被告谢X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A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称,1997年4月22日,原告与潮州市西湖B科技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服务中心代销原告的寻呼机及代收台费,并对代理费及其他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谢X生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1998年6月9日,服务中心被注销,其业务由被告潮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承接。199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谢X生就双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1999年2月至5月止被告B公司结欠原告台费70136.95元。同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谢X生再一次进行结算,确认自6月1日至9月30日止被告B公司另结欠原告台费共182846.25元。另外至1999年11月10日止,被告B公司还结欠原告台费62810元,后经催讨才付还台费22800元。以上各项被告B公司共结欠原告台费292993.20元。另外,被告B公司至1999年11月2日止还结欠原告备售寻呼机60部。
另据调查,服务中心系被告谢X生个人开办的假集体企业,实为挂靠潮州市湘桥区西湖街道曾厝巷居委会,已于1998年6月9日注销,因此,被告谢X生应对结欠原告的债务负个人完全责任。
现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台费292993.20元及各种备售寻呼机60部。
被告潮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称,1997年4月22日,原告与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书,双方对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自觉依约履行。1998年6月9日,服务中心被依法注销,其业务由被告B公司承接。被告谢X生被聘为被告B公司的业务员。被告B公司承接业务后,依约履行了原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的代销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1999年3月1日,原告指令被告B公司对潮安县庵埠镇茂享路冠园16幢120号进行装修,并命名为庵埠A通信营业部,开展A传呼业务,装修费用由原告负担。此后,被告B公司对庵埠A通信营业部进行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42800元。被告B公司多次催促原告付款,但原告迟迟没有偿付。1999年2月25日,被告B公司为争宠用户,提高原告在潮州市的竞争信誉,争取新用户,巩固旧用户,经与原告办商一致决定开展新年促销活动。进行促销活动期间,向潮州市西湖开文书店订《广东电视周报》(潮州报)送与用户,1999年6月份订报1973份,7月份订报1973份,1999年8月份订报1799份,9月份订报1777份,订报费用228982元已由被告B公司垫付。根据《关于新年促销活动的报告》的规定,赠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但原告至今没有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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