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30 12:44: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
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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