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适当变更和解除
发布时间:2019-12-20 21:03:15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提出辞职。近日,本网“民声热线”接到多位读者的来电,咨询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兰溪市民杨先生在市区某服饰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在企业工作了半年,前不久,他的朋友找到他,想叫他一起去上海发展。考虑到现在的这份工作没有什么前途,他向企业负责人口头提出辞职。但负责人以还在劳动合同期内为由予以拒绝。“在合同期内就不能提出辞职吗?”杨先生心里有些困惑。
家住兰溪市游埠镇的金先生今年50多岁,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了六七年,最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患有肾炎。随后,他向企业提出辞职。虽然企业表示同意,但是到了发工资时却被发现扣除了300元。
记者在接听“民声热线”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因为不懂相关规定、随意辞职等而被克扣工资的现象。那么,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呢?昨天,记者向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做了咨询。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也就相应地承担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完全地履行这些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不过,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是不可以变更和解除的。根据规定,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便可合法地变更和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时间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做满三十天的,即使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也可以离开用人单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劳动者按照规定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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