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老板,能否解聘员工
发布时间:2019-08-11 13:37:15
劳动合同订立后,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
典型案例
2006年,小王进入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该服装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小王与公司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王继续担任公司业务部经理一职,同时工资上调为每月6000元。2009年7月,服装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原来由外商持有的股份被另外一家中方企业收购并持有。8月3日,服装公司书面通知小王由于公司股东调整,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下调包括王某在内的十几名公司高管的工资1000元到2000元不等,如果员工本人不同意,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小王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服装公司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下调员工工资,遂拒绝执行通知的事项。2009年8月20日,服装公司单方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3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小王不服,遂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小王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出色,为公司做出了诸多贡献,并无任何过错,服装公司无权解雇他,所以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服装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服装公司则辩称,由于公司变更了股东,换了老板,应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小王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所以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此举并无不妥。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其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员工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典型案例,双方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各执一词。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上。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其源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采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劳动者同意。
那么什么情形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其主要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中,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再遵守当初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现自然灾害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等即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譬如企业迁移至外省市,一些当地的员工往往不愿意到外地去工作,此时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回到本案,服装公司股东变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回答是当然不属于,如果这种情况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上市公司的股东天天都在变,甚至可以说是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变,难道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显然,股东的变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核心是这种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股东的变更对于公司本身而言其实根本没有任何影响,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因此,本案中服装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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