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手术误扎输尿管 产妇索赔17万

发布时间:2019-08-11 17:09:15


  孕妇李某在两次怀孕待产入住医院期间,由于两所医院在实施剖宫手术过程中,误扎左右输尿管,造成李某肾功能损伤。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弋阳县甲医院和弋阳县乙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接生的两所医院赔偿损失17余万元。近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2001年,原告临产,住入弋阳甲医院处妇产科,1月14日,经过各项检查后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术,生一男孩。时隔四年,原告再次临产,住入弋阳县乙医院处妇产科,2005年1月25日,医院又对原告实施了剖宫产术,生一女孩。手术完毕,发现李某无尿并全身水肿,经检查,为双侧输尿管被缝扎。经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在弋阳县乙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时,医生误扎右侧输尿管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原告左侧输尿管下段的梗阻,左肾无功能以及重度积水,反映病理时间较长不是短期内左侧输尿管下段梗阻所能导致的。

  于是,原告在2006年9月20日就左侧输尿管下段的梗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上饶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弋阳县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进一步积极治疗。

  2006年10月20日,原告按上饶市医学会指定做检查,诊断意见是右肾代偿性增长,右肾盂轻度积水,并建议进一步积极治疗。

  原告认为,甲医院误扎左侧输尿管,造成左肾无功能,原告用仅有的右肾来维持生命,乙医院又误扎右侧输尿管,造成右肾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命健康。甲、乙医院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对无功能的左肾和损伤的右肾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两所医院承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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