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疗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6 02:52:15


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疗赔偿案例

原告之母,于 2005年 X月 X日到被告处住院分娩,入院诊断:宫内孕 39+周, G3P0,头位,未产。由于被告不仔细观察产程变化,不正确处理产程中出现的情况,错误选择阴道产,助产手法错误,选择助产钳不当,导致原告发生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枢协调障碍。

本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医疗过错行为


(一)、没有及时进行剖宫产,也没有告知阴道分娩的风险。


本案有剖宫产指征。


首先, 2005年 X月 X日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妇科检查,宫底高度 43cm ,腹围 101cm。现代妇产科学认为:宫高加腹围的值大于等于 140,常提示巨大胎儿可能性大。入院记录记载:骨盆测量:骨盆出口( TO值) 8cm,骨盆出口( TO值)正常值为 8.5— 9.5cm,本案 TO值为 8cm,证明原告之母的骨盆出口不正常。在胎儿大,骨盆出口小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考虑到阴道分娩的危险性,并告知患者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的利弊和风险,被告既没有告知,也没有给予剖宫产,既侵害了知情同意权,也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


其次,分娩记录记载:手术适应症:宫口开全后近两小时儿头未见拨露。在妇产科治疗常规里,通常宫口开全后一小时未见儿头拨露的,就应当立即处理,作出继续经阴道分娩或者剖宫产的选择。如果时间过分延迟,胎头进一步下降,则会造成阴道难产,危及母婴安全。


(二)、 《 分娩记录》记载:羊水量 50ml,性状Ⅲ度污染。这说明早就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缺血缺氧的情况。原告之母, 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一直是在被告医院进行的,并且每次检查均显示“正常”。这说明被告医院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流于形式,接诊不仔细,而且分娩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被告漏诊胎儿宫内窘迫。


(三)、助产手法错误。


分娩记录记载:枕先露为 LOT转 LOA,手转儿头,左转 45度。按照医学 手术技术规范与常规,助产手法应当是 手转儿头,右转 45度。如果以枕先露 LOT转 LOA,手转儿头,左转 45度,那么势必造成胎儿右肩娩出困难。


(四)隐匿病历资料。


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嘱单记录, X 月 X 日 11am 至 X 月 X 日 12am ,肛门检查 11 次,多普勒听诊 48 次,但是在病历中没有相应的记录,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告隐匿了重要的病历资料。


二、关于损害后果。


北京大学xx医院病历首页记载:胎儿宫内窘迫,重度窒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影像学诊断报告: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锁骨骨折


北京博爱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四肢肌张力高,腱反射活跃,双手有拇指内收握拳,扶站走双足外旋,足跟落地不充分。诊断:中枢协调障碍。北京博爱医院门诊病历还记载 8 个月时智测发育落后 2 个月。


原告被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多方治疗,但仍遗留了严重的后遗症。原告现在已经一岁零一个月,但是仍不会走路,不会叫爸爸妈妈,有时发生抽搐,患儿存在严重的运动和精神障碍。

三、关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分娩过程中延误了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在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相对头盆不称、第二产程延长、持续枕横位等剖宫产相对指征的情况下既没有告知,也没有及时给予剖宫产,而且在经阴道分娩过程中错误地转动胎头,最后不得不实施产钳助产,被告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导致胎儿发生宫内窘迫,胎儿出生时重度窒息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锁骨骨折,重度窒息又导致原告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大脑缺血缺氧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必然会损害原告的中枢神经系统,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目前中枢协调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被告隐匿病历资料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发生损害后果,但是被告应对其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