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14 21:59:15


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2005 年 XX月 X日 2时左右,患者陈婷(化名)因突发呕吐,意识障碍伴肢体抽搐,紧急拨打 120急救中心电话,北京急救中心于 3点 25分将患者送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3: 45到达复兴医院急诊室,《急诊抢救病历》记载:突发意识混乱,双下肢无力,呕吐,体检脉搏 50次 /分,血压 150/100mmHg、昏迷、左侧瞳孔 5mm,右侧瞳孔 3.5mm,左光反射消失,四肢肌张力增高。给予吸氧、甘露醇、醒脑静治疗。 4: 30双侧瞳孔等大等园,对光反射存在,意识转为清醒,考虑 “脑出血、脑疝可能性大”。 5: 30转入神经内科病房,《病历记录》记载:考虑为“癫痫持续状态原因待查,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脑出血、脑干栓塞及静脉窦血栓不除外”;“考虑患者病因不明,需要做头颅 CT检查,因当时我院 CT故障,且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至外院做此项检查,且患者为外地来京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在抢救现场,无法安排进一步检查”,体检:脉搏 76次 /分,血压: 120/70mmHg,意识混浊,压眶反射迟钝,双侧瞳孔不等大,颈抵抗( ++),右手可配合握手。据《病历摘要》记载, X月 X日 8: 20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后收入 ICU。 X月 X日 10: 20CT诊断:右枕脑出血,破入脑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 2005年 X月 X日《病历摘要》记载,患者目前神志不清,深昏迷状态,双瞳 5mm,对光反射弱,压眶反射无,自主呼吸极其微弱。 2006年 X月 X日《会诊请求单》记载:“诊断可能是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但目前的状态可能已是脑死亡状态”。据《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患者于 2006年 X月 X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感染性休克。

本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医疗过错行为
(一)、被告急救中心将患者送入复兴医院是错误的。
第一,患者向急救中心呼救的目的是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治,及时将患者送到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是急救中心基本的职责,急救中心有义务掌握急救网络中各医院的相关情况,有义务将患者送到具备基本救治条件的医院。本案被告急救中心没有掌握复兴医院 CT 故障等关键信息,将患者送入存在明显缺陷的医疗机构,使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正确救治,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二,在患者不选择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当本着就近的原则为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时间,使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本案受害人住在 XXXX ,周围综合性大型医院很多,比复兴医院近的医院有广外医院、北京电力医院、铁路总医院等,与被告医院等距离的医院有北京三博复兴脑科医院,特别是广外医院离受害人住处只有几百米。被告没有将患者送往近距离的医院,而是送到了较远的医院,显然是错误的。
第三,在患者不选择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当本着就专业的原则为患者选择医疗机构。本案患者有意识障碍、呕吐、 抽搐,急救中心应当知道属于神经系统疾病,患者所住 蝶翠华庭不远处有我国神经科富有盛名的宣武医院,还有北京三博复兴脑科医院。被告急救中心没有将患者送往对患者治疗更为有利的专业医疗机构,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