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怎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8 21:47:15


  国外是怎么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国外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登记要件说,二是登记对抗说,三是托伦斯登记制度。具体内容,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外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是登记要件说。

  此种主张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仅仅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德国民法采纳物权的登记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有:

  (1)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有审查土地物权变动实质关系(如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暇疵等)的权限。

  (3)登记有公信力。即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确定的效力。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事项,纵在实体法上因登记原因的不成立,或有无效或可得撤销的原因,也不得以其对抗第三人

  (4)登记簿的编成采物之编成主义。即登记簿之编成,以不动产登记之先后而编成。

  (5)登记不动产静的状态。即登记簿不记入物权的变动事实,而记入物权的现在状态。

  二是登记对抗说。

  此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公示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国和日本法主要采取登记对抗说,意大利、比利时和西班牙民法也采此说。因其认为物权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完成公示,并以意思表示完成的时间为变动标准,因此也称为意思主义。这种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色: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2)登记采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契据所载事项在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无暇疵,则不过问。

  (3)登记无公信力。即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确定的效力,实体法上若有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得予推翻。

  (4)登记簿的编成,采人的编成主义。即登记簿的编成以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先后为标准。

  (5)登记不动产的动的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在状态,而且也登记物权的变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