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待遇
发布时间:2019-08-11 19:12:15
5月18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人社[2010]117号文件》规定,淄川区对2009年11月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增加170元,三级增加165元,四级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以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并予以补发,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截止目前,全区待遇调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补发的待遇已全部发到了伤残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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