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19:02:15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新资讯
-
10-26 0
-
08-05 1
-
07-24 1
-
08-31 1
-
08-19 1
-
08-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