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1 12:22:15


上海市2009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调整

为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经专家论证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调整了部分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近年来,工伤人员因肢体受伤骨折致残疾、畸形无力需配置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较多,但以前未设置对应的项目。《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增加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三项,合并功能基本相同且单项配置机会较少的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三项为脊柱矫形器。此外,从美观角度增加了假发、假耳和假鼻。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从23项增加到27项。《通知》自1月1日施行。之前发生工伤、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或原配置辅助器具到达规定年限需更换的,按《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胸12以下截瘫

假眼

5

500

假耳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

2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