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11 22:26:15
榆林市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
1、丧葬补助金:3041元/月×6个月=1824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5%。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520.5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12.3元/月
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康复性治疗费用,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以上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5、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72984元
六级伤残: 63861元
七级伤残: 45615元
八级伤残: 36492元
九级伤残: 27369元
十级伤残: 18246元
7、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参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两项数额相同。
以上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注: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4、2009年榆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494,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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