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发布时间:2019-08-02 16:26:15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和办法

1、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10元。

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4、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和办法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调整标准和办法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520元。

三、资金渠道

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春节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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