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p>
发布时间:2020-04-06 12:36:15
12月24日,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宝鸡市日前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关于调整资金的支付渠道,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标准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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