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8]4号)</p>

发布时间:2019-08-15 04:00:15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7%,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3.8%。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04。

二、2008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6.5元。

三、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O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