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p>

发布时间:2021-02-22 09:00:15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焦作市近期将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调整的各项待遇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对工伤家庭生活的影响,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调整对象为:焦作市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人每月210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190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180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170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1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此外,根据规定,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按照规定,本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待遇7月底前将发放到位。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