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待遇</p>
发布时间:2019-08-12 06:13:15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7号),结合抚顺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抚顺市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60元,二级伤残150元,三级伤残140元,四级伤残13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1150元/月,二级伤残1080元/月,三级伤残1020元/月,四级伤残950元/月。
2.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分别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0元/月。
3.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430元/月。
4.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但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资金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事项
1. 由用人单位负责“三项待遇”调整申报工作,负责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县区属用人单位须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对已办理待遇调整审批手续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应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支付相关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 此次调整“三项待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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