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调整2011年1至4级工伤人员待遇</p>
发布时间:2019-08-21 23:28:15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6号),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测算,人均分别增加165.5元、116元、65元。按照要求,待遇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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