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p>
发布时间:2019-09-20 21:40:15
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梅市人社[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3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本次按照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人员调整办法,稳步提高伤残津贴总体水来。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6% 即9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2011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的月伤残津贴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定比调整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加发伤残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工残退休科技人员伤残津贴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180元,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1168元)的,按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1168元)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作要求
工伤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市统一测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不得自行确定待遇调整标准,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残退休人员手中。
具体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附表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传真):2251265。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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