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

发布时间:2019-08-06 07:16:15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

  本文介绍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提供:一般工伤计算、工伤死亡计算、以及工伤残疾计算。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24月本人工资

  二级 22月

  三级 20月

  四级 18月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本人工资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