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9 0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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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4 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