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可申请工伤鉴定
发布时间:2021-03-24 23:17:15
职业病能否鉴定为工伤?8月18日,记者从市人保部门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江西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规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30日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介绍,当前由于职业病引发的医疗伤害居高不下。根据新规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通知书》,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或48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据介绍,为确保鉴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按照时间顺序,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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