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法、方根娇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2:42:15


  援助单位: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王绍基律师

  受援人:王某、方某,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

  案情简介:

  两受援人系夫妻关系,1999年生一女,名叫王某芬。2007年6月23日中午,受援人之女王某芬在千岛湖镇斋上村05省道内侧的工地上玩,不慎跌入工地上的水塘,导致溺水身亡。事发后,两受援人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均无结果。

  承办过程:

  2007年7月,两受援人来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由中心主任王绍基律师亲自办理。

  律师及时到县国土资源局调查了解,得知该工地原申请用地单位为淳安县房屋开发租赁公司。律师又到淳安县工商分局调查,发现淳安县房屋开发租赁公司并未实际成立,而淳安县房屋开发租赁公司的开办单位为淳安县财务公司。律师在调查中得知,2006年12月县政府有一个专题会议纪要,里面明确该地块使用权归淳安县财务公司,县政府正准备收回。律师在取得有关证据后,找到淳安县财务公司要求解决此事,淳安县财务公司表示可诉讼解决。

  律师及时整理了相关材料,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淳安县财务公司赔偿两受援人女儿王某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9万元,并及时帮两受援人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就安排公司法律顾问与王律师沟通,表示可协商解决。

  承办结果:

  在承办律师的几轮协商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淳安县财务公司一次性赔偿两受援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6万元,当场兑现。

  简要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特殊侵权的民事案件。位于千岛湖镇省道内侧的闲置的工地,在1993年就由淳安县房屋开发租赁公司使用,待开发至今。现在该地块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任何防护措施和派专人看管。使用权人淳安县财务公司对开挖形成的该地块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对在该地块上进行的作业形成的水塘也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淳安县财务公司没有尽到职责是导致受援人女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淳安县财务公司理应对受援人女儿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两受援人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