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时非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2:15
公交车司机王勇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医院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以及家属都认为王勇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理由是,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勇家人走上诉讼之路(本报曾作报道)。最近,。再审申请。
上班发病 司机昏迷11天死亡
2007年10月26日,宜宾市公交公司司机王勇驾驶大客车行至岷江大桥时,突发疾病昏迷。随后,王勇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采取开颅手术后,王勇一直呈深度昏迷状,且无自主呼吸和无自主血压(俗称“脑死亡”)。11月7日,医院宣告王勇死亡。
王勇死后,公交公司的工会及负责人均表示,王勇是因工死亡。由于王勇购买了工伤保险,遂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抢救超48小时不算
2008年初,公交公司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15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而王勇突发疾病昏迷后,经医院抢救了11天才宣告死亡,已远远超出了48小时的界限。
公交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向宜宾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宜宾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两次官司 死者家属均败诉
随后,,公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48小时内抢救死亡才算工伤,48小时零1秒抢救无效死亡就不算工伤吗?”代理王勇家属的成都律师郭刚认为,这条规定过于机械,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可能导致有的单位或家属放弃抢救,很危险。”
去年9月,,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勇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久前,宜宾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专家建议 对特殊情况出台解释
“48小时这个法条过于机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死者家属来说极为不公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认定是因工死亡,主要是依据医学上的理论,但由于每个人生病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单纯地用48小时为界限,进行“一刀切”并不是特别合适。
王建平建议,,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作为一般因工死亡标准,并规定针对特殊的情况作出例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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