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面临破产,多年工伤的老职工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10 01:53:15
黄乐平律师:您好!
近日正在拜读你的大作《最近工伤处理操作实务工伤职工权益保护指南》从中受益非浅。但对书中有些法律条文不甚理解特向你请教。
我叫许兆铭,福建省宁化县人,今年42岁,在1987年受单位派遣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截瘫,大小便失禁,终日与床铺和轮椅为伴,痛苦不堪。鉴于我已完全失去了工作的能力的现实,单位在1990年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享受原工资的90%,医药费实报实销,护理费经与单位商议后按每月120元发放,除此外,再无其它的福利,2003年本地劳动部门给我办理了工伤评级,评定为工伤二级。在几年前单位借口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我的费用为由已在多年前就停止了报销我的医药费和我每月的护理费。现如今单位已维持不下去了,破产申请,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向破产清算小组进行了交涉,要求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所规定的待遇,但他们竟以条例中“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为由,说我已经办理了退休,没有保留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待遇,我不知对此条款该怎样去理解,我就不明白我被评定为工伤二级为何我就不能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今后我的医药费护理费该向哪里去要,他们这样做不是剥夺了我的生存的权利吗,由于无钱医治,有多种截瘫并发症身体每况愈下,生活十分地窘迫。在书中我看到你的电邮地址,特来信向你请教,我该怎样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怎样去引用法律条文,,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万分感谢!
许兆铭:
你好!
单位和清算小组的做法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清算小组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时,理应优先考虑你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尤其是医疗费用问题。
由于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无法给你准确的答复。这里以北京市为例,如何处理此事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意见。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另《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十条规定:“ 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将1至4级工伤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此外,《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也有规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中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规定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此后,随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调整。”破产企业财产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项目也一并作了规定:,企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未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借支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并经市、区(县)社保中心审核认定后,从破产企业变现的财产中进行清偿,清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借支的职工生活费和离退休基本养老金;(三)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借支的其它费用。”
如果在北京,象您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破产清算组按照社保中心核定的要求,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划拨一部分财产以补足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拖欠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并根据你的工伤治疗情况,在经得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划拨一部分财产一次性付清您今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企业拖欠你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也应当由破产清算组列为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对象。此后,您的工伤津贴和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您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
像你这种遭遇,是很让人同情的。破产清算组无视有关法规,这种做法让人感到遗憾。出现这种情况,你应该赶紧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社保机构反映情况,你也可以投书有媒体如报社、电视台反映情况,如果不想办法,就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
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希望寥寥数语,能对你有所助益!
近日正在拜读你的大作《最近工伤处理操作实务工伤职工权益保护指南》从中受益非浅。但对书中有些法律条文不甚理解特向你请教。
我叫许兆铭,福建省宁化县人,今年42岁,在1987年受单位派遣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截瘫,大小便失禁,终日与床铺和轮椅为伴,痛苦不堪。鉴于我已完全失去了工作的能力的现实,单位在1990年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享受原工资的90%,医药费实报实销,护理费经与单位商议后按每月120元发放,除此外,再无其它的福利,2003年本地劳动部门给我办理了工伤评级,评定为工伤二级。在几年前单位借口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我的费用为由已在多年前就停止了报销我的医药费和我每月的护理费。现如今单位已维持不下去了,破产申请,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向破产清算小组进行了交涉,要求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所规定的待遇,但他们竟以条例中“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为由,说我已经办理了退休,没有保留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待遇,我不知对此条款该怎样去理解,我就不明白我被评定为工伤二级为何我就不能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今后我的医药费护理费该向哪里去要,他们这样做不是剥夺了我的生存的权利吗,由于无钱医治,有多种截瘫并发症身体每况愈下,生活十分地窘迫。在书中我看到你的电邮地址,特来信向你请教,我该怎样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怎样去引用法律条文,,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万分感谢!
许兆铭:
你好!
单位和清算小组的做法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清算小组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时,理应优先考虑你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尤其是医疗费用问题。
由于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无法给你准确的答复。这里以北京市为例,如何处理此事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意见。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另《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十条规定:“ 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将1至4级工伤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此外,《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也有规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中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规定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本人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此后,随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调整。”破产企业财产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项目也一并作了规定:,企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未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借支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算,并经市、区(县)社保中心审核认定后,从破产企业变现的财产中进行清偿,清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借支的职工生活费和离退休基本养老金;(三)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借支的其它费用。”
如果在北京,象您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破产清算组按照社保中心核定的要求,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划拨一部分财产以补足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拖欠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并根据你的工伤治疗情况,在经得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划拨一部分财产一次性付清您今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企业拖欠你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也应当由破产清算组列为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对象。此后,您的工伤津贴和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您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
像你这种遭遇,是很让人同情的。破产清算组无视有关法规,这种做法让人感到遗憾。出现这种情况,你应该赶紧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社保机构反映情况,你也可以投书有媒体如报社、电视台反映情况,如果不想办法,就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
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希望寥寥数语,能对你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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