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31 10:35:15


l 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事故等情形明确属于工伤、且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用人单位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将附件材料一起报送所属市或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职能部门;

(二)工伤认定职能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送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四)“协议医疗机构”对用人单位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核实后,应对该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便民服务。

l 分别审核管理,统一进行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对采用“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的工伤职工,在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等信息,通过“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系统传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所属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已经审结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按月填报《厦门市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申报表》,开具统一收据发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必分别结算此项医疗费用。

l 目前可以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

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厦门莲花北路9号、厦门龙山东二路1—27号)、集美区灌口医院、前埔医院、博爱康复医院。

l 纳入“协议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现仍未能实行“工伤住院记账管理”系统对工伤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记账后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程序编制,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程序测试,正确使用该系统传送医疗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要求,否则将影响到你单位“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