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工伤待遇支付流程
发布时间:2019-08-09 01:24:15
主管单位:朝阳市社会保险局
1、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原始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审、复审和审批手续。一是工伤保险业务科(股)对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和支付项目、金额进行初审;二是工伤保险业务科(股)将初审后的材料送财务科(股)进行复审,主要对申领企业(个人)缴费是否到账、支付项目和金额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核。三是将复审后的全部手续报工伤保险工作的分管局长(或局长)进行审批。 2、待遇标准明确的一次性支付项目,以转账支票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给付。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上述待遇按第一条规定履行初审、复审、审批程序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由工伤保险科(股)制盘后,送信息管理科(股、中心)进行技术处理,信息管理科(股、中心)向银行报盘并向财务科(股)报表。 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标准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个人)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证件。按第一条程序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 4、建立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例会审核制度。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有关专家进行初审,然后向社保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按第一条程序进行初审、复审后,每月由分管局长(或局长)主持召开一次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定会议,有关待遇按会议的审定意见于请款的次月给付。会议内容由工伤科(股)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5、待遇给付后,工伤保险科(股)要将企业(个人)申领待遇的所有原始证件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统一装订成册,妥为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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