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4 01:41:15
一、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法规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30日,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医疗意见书(原件);
4、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提供首次《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复印件;
三、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组织检查鉴定。
四、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建议意见, 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五、《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的依据,市劳鉴办存底一份。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由市劳鉴办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裁定结论。
承办处室:劳鉴办
联系电话:51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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