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工伤待遇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6 11:19:15


16.4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审核支付、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等内容。

16.4.1医疗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2伤残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3工亡待遇审核。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职工工亡死亡证明(包括火化证、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4)户口簿;
(5)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
(6)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4待遇发放方式。

一次性支付的项目,如医药费、一次性伤残(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可一次性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按月支付的项目,如护理费、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经办机构每月25日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安装单位结帐。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