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5 14:30: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上海劳动保障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或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