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发布时间:2019-08-08 21:02:15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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