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事雇用活动时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21:22:15
雇员从事雇用活动时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案情介绍:被告唐某在本村开办一预制厂,原告乔某为唐某雇佣的工人。2007年3月24日,原告乔某和另外一名工人被告唐某指派一起去清丰县瓦屋头镇送楼板。在卸楼板时,原告受伤,致使原告左脚骨折,后住院治疗。
裁 判
本案属特殊侵权纠纷。原告乔某与被告唐某系雇佣关系,唐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乔某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常年受雇于被告唐某的熟练工人,应当预见到在车辆未停稳时而靠上前去的危险性,故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过错大小,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被告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余30%由原告自负。、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乔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11198.7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 析
一、雇员受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其原因:
1、雇员是按雇主的要求而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是受益人。
2、雇员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雇员提供的仅是自己的劳动力,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劳动条件,须由雇主提供、安排。
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切实保护雇员的利益,避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后,因找不到雇主有过错的证据而得不到赔偿。同时,也可增强雇主的法律责任感,加强对劳动安全生产的重视。
2、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危险分担”的思想。雇主可以通过 一定的方式将责任转移,可以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
3、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发展趋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体现了这一点。
三、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雇主与受害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主之所以对雇员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必须是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形式要件:书面的雇佣合同。其次,就看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事实雇佣关系。对事实雇佣关系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雇员提供劳务是否由雇主选任、监督为标准。
(2)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报酬,并且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3)雇员是否是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完成一定的工作。
结合本案,原告乔某与被告唐某之间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即原告为被告送楼板,工资为计件工资。
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
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判断雇员是否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一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雇员受害时,是否是在受雇佣期间;二是雇员受害时,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雇主指派的工作;三是雇员受害时,是否在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所应该出现的地方。本案中,原告是在为被告送楼板过程中,遭受伤害。
3、雇主没有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不可抗力。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不可抗力而受害,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2)雇员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损害时,如果雇员同意侵权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侵权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雇员同意侵权第三人免除责任,也就意味着剥夺了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结合本案,被告唐某亦无免责事由。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应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乔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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