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5 04:06:15



正文:
工伤的处理程序 工伤的处理程序

工伤是劳动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清楚工伤的法律关系,要建立劳动关系。我们要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应该注意区分: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其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其次,要区分劳动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且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特点,同时还具有独立性特点,即提供劳务一方通常是独立完成劳务,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第三,要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只有当雇主有过错或违法行为—即雇主的行为构成侵犯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时,才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要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后者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使用民法以及合同法调整。

  依照《工伤处理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处理程序与索赔金额是这样进行的:

  一、提出工伤认定
  ⑴提出的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提交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④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协助劳动部门调查与鉴定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⑵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工伤处理条例》26条重新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⑶职业病的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
  第19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四、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如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