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追小偷获工伤赔偿7万

发布时间:2019-08-26 15:37:15


  农民工追小偷获工伤赔偿7万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农民工刘某某追捕小偷受伤,在四川、湖南两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获得7.7万余元工伤赔偿。近日,刘某某给省农民工法律工作站送来一面锦旗。

  2007年1月5日,刘某某到中建五局一公司某项目部担任保安工作。同年4月5日零点40分,他在追捕小偷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膝盖骨平台骨折和左膝创伤性关节炎,共用医药费11400元。

  2007 年11月16日,刘某某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该站律师程积炎走访刘某某受伤现场及证人,申请工伤认定。由于该公司总部在湖南,要想进行工伤认定,必须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程积炎与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取得联系,请求查询中建五局一公司的工商信息。5天后,湖南把该公司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邮寄到成都。经鉴定,刘某某为七级伤残。

  “用人单位最初愿意给5万元,后经两地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最后同意给7万元。” 程积炎律师说。因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今年初,刘某某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日前,该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向刘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7807万元,与申请事项基本一致,刘某某较满意。

  相关知识

  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工伤赔偿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