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工伤死亡赔偿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5 16:12:15


  劳动合同到期,但一直从事原来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死亡,但是用人单位却不承认工伤赔偿,只坚持人道补偿。

  2008年7月24日,李旭云在替位于樟树市的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翔药业公司)外出送药品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虽然李旭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但她一直从事着原来的工作。不过,仁翔药业公司并不承认与李旭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定李旭云的死亡是工亡事故。为此,李旭云的丈夫彭小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两年过去了,彭小刚拿到了劳动部门关于其妻子的工亡认定书,但他并未获得仁翔药业公司的工亡赔偿,因为公司不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仁翔药业公司是一家药品流通批发企业,员工以业务员为主。这次对于李旭云死亡的事故处理,公司坚持要以人道补偿而不是工亡赔偿来解决此事。

  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被投诉

  死者家属:送货遇车祸应当属工伤

  2008年7月24日,彭小刚和在仁翔药业公司做业务员的妻子李旭云前往安福县塘村卫生所、章庄乡卫生院等单位送药品,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旭云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仁翔药业公司表示愿意给一定的人道补偿,而彭小刚则要求按工伤死亡事故来赔偿。彭小刚认为,妻子李旭云于2007年1月1日与仁翔药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李旭云的工作职务为销售部业务员。仁翔药业公司向李旭云出具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旭云全权负责仁翔药业公司所经营的药品器械在安福县采购、销售市场推广及货款结算等工作。合同期满后,仁翔药业公司没有与李旭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开具授权委托书,但李旭云还是像2007年一样替仁翔药业公司跑业务,仁翔药业公司也按业绩给李旭云发放销售提成。另外,李旭云是因为外出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安福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旭云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安福县章庄卫生院和章庄乡塘头村卫生所都证明李旭云在2008年7月24日给他们配送过药品。所以,彭小刚认为李旭云死亡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亡事故,仁翔药业公司应当按工亡事故来赔偿。

  仁翔药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熊副经理认为,李旭云在2007年确实是公司驻安福县的业务员,但李旭云的工作业绩不好,特别是有些货款没有收回,所以2007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李旭云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1月,公司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同意由李旭云代理公司在安福县向客户结算和收取货款,并按收取货款的多少领取提成,但不同意发给李旭云《法人授权委托书》,也不同意李旭云在安福县从事药品销售工作,所以仁翔药业公司认为与李旭云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旭云为客户送药品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李旭云不是因工作原因身亡,不应该算工亡事故。

  劳动仲裁:属于工亡事故

  2008 年12月10日,彭小刚向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旭云工伤认定。2009年5月31日,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旭云与仁翔药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工伤认定,彭小刚不服,遂向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认定李旭云的死亡为工亡。

  2009年10月19日,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彭小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李旭云于2007年1月1 日与仁翔药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仁翔药业公司未与李旭云继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旭云在仁翔药业公司仍从事原工作,且仁翔药业公司根据李旭云的销售完成情况支付其销售提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仁翔药业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李旭云于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李旭云与仁翔药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李旭云在替仁翔药业公司送药品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亡,并撤销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亡的决定书。

  2009年11月27日,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李旭云所受伤害为工亡。

  2010年2月22日,仁翔药业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李旭云的工亡认定决定书。2010年4月12日,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仁翔药业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维持“工亡认定决定书”。

  仁翔药业公司表示不服,,为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序不利于受害者及时获赔

  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叶副科长指出,根据《工伤管理条例》规定,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程序较复杂,当事双方对决定不服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3至4年时间,从某种程度上说,会使受害者或其家居属不能及时获得合理赔偿。

  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周文茂律师认为:仁翔药业公司2007年与李旭云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仁翔药业公司不能出示其与李旭云劳动合同终止的书面协议,可以认定2008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个官司走完全部程序可能还要两年时间。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