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26 19:42:15
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现状】
工伤赔偿“灰色地带”多
“像林某某这种处于工伤赔偿‘灰色地带’的人并不少见。”在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工作的唐先生,接触了大量的工伤索赔案例,对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深有感触。
“除了追讨欠薪外,到法援处寻求帮助的劳务工大部分都是工伤索赔无门的,其中关键在于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有些劳务工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拿不出工友证言、工卡等能够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甚至连索赔对象都无法找到,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唐先生说,上述情况在建筑工上最为常见,碰上了,法律援助往往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方面,工伤认定的情况十分复杂,而法律制定又相对滞后,因此,工伤索赔存在着大量法律难以触及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众所周知,,一系列法律程序走下来,往往得不偿失。”
在小唐看来,在劳务工工伤索赔的具体实践中,最关键的是能够在尽量短的时间里,为伤者争取充足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毕竟,保住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小唐认为,工伤索赔与其走漫长复杂的法律程序,不如走人民调解的路子,尽量从各个角度想办法,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压力,促使其给予劳务工适当的赔偿。
【尝试】
社保司法共建调解平台
“人民调解具有便捷、高效、低廉、灵活等优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比起司法诉讼,它往往能更有效地处理工伤索赔争议,能够给工伤索赔中出现的各种‘疑难杂症’提供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方式。”作为分管司法的领导,崔羽矢深知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也一直在思考人民调解能在其中发挥多大的作用。
“从目前司法所参与调处的工伤纠纷看,大部分都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没有购买社会工伤保险的情况。”崔羽矢说,像这类的案件,往往由于取证困难,劳务工去劳动部门、仲裁庭、,难以解决,并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
针对工伤索赔中普遍存在的“疑难杂症”,2005年7月,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站作出一个尝试:建立西丽片区工伤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搭建一个平台,联合调解工伤索赔纠纷,尤其是调解非法用工单位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和未参保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
该会议由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管理站轮流主持,每季度一次,就本阶段的工伤调解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信息交流,成员主要由双方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严格来说,工伤纠纷原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往我们司法所的做法是,有工伤纠纷找上门来,我们就进行调解。但这只是一种‘个案式’调解,很大程度上还是靠调解员个人的能力和觉悟。”西丽司法所所长蔡帝会表示,希望能够通过跟社保站的合作,形成一种解决工伤纠纷的机制。“有了这个平台,劳务工可以直接到社保部门投诉,由司法所参与调解。”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搭建平台,将司法和社保部门有机整合,提高工伤纠纷的调处率。
人民调解介入工伤纠纷这个探索性的试验中,西丽街道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西丽司法所共受理工伤事故纠纷案件55宗,全部予以了调处,其中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18宗,成功为劳务工获得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一裁一审”
对于司法所的尝试,崔羽矢保持了低调的态度。他表示,这个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是他们工作上的一项创新,并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而司法所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例如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逃避赔偿,或者即便工伤调处达成补偿协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履行协议。
尽管如此谨慎,但是政府部门这样的行动还是引起了林某某的关注。“我正准备去司法所申请调解,看能不能得到一个最后的解决。”
劳动仲裁体制的建议,具体措施为:一是实行有限起诉原则,实行“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对劳动争议实体部分以劳动仲裁结案,对于程序性问题,如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阶段有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二是赋予劳动仲裁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他们认为随着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与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司法性已经在不断加强。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制度存在弊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一裁二审’程序大量地浪费了国家的资源,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裁二审’程序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合法’手段,为数众多的劳动者因消耗不起‘一裁二审’的时间而被迫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唐先生如此认为。而在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看来,深圳有自己的立法权,完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以维护广大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著名劳工专家、深圳当代研究所刘开明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98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解决工伤问题,最根本的不在于事后弥补,而在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在任何国家,走法律程序都是最为漫长,成本最大的。人民调解如果能在工伤索赔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那当然是件好事。”刘开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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