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工作的人遭遇工伤谁来负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9 22:43:15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作中出现人身伤害应该单位负责赔偿。可是哈市青年张某某在工作中被扎瞎了右眼,单位却坚持不赔,原因是张某某冒名顶替上班。冒名工作出现人身伤害单位就不该赔偿吗?
张某某为了讨个说法一告就是6年,近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因碰上了法律空白表示不好轻易判决。
今年37岁的张某某家住哈市太平区宏伟小区。9年前,在他还愁没工作四处打工时,他的弟弟张小龙已是哈尔滨玻璃厂的一名正式职工。1993年底,张小龙因病向单位请了长假。眼看着弟弟好端端的正式岗位空着,兄弟俩一商量,张某某便找到当时玻璃厂的切装车间主任刘某,提出替弟弟张小龙上班的要求。经刘主任应允,1994年1月1日,张某某来到玻璃厂二分厂切装车间开始上班。
1995年10月5日,对张某某来说是不幸的一天。下午1时 30分许,他正在切装玻璃时,一块玻璃突然在他面前爆裂,将张某某的右眼扎伤。尽管医院全力对他进行救助,但他最终没有逃过摘除眼球的厄运。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厂领导到医院看望过他,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直到出院时,厂方还和他口头协议,一次性给他3万元钱了结此事,但后来厂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给付这笔钱。
因工受伤,单位总该给个说法,张某某在单位一直不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从1996年起便开始了索赔之路。因多次找厂方遭到拒绝,今年2月4日,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19日,香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张某某的申请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受理。 3月8日,起诉状,。
今年6月17日,。法庭上,张某某称,他来玻璃厂工作是经过车间主任同意,并一直以临时工的身份上班,工作一年多厂方并未提出异议,且正常给其开工资,应属默认。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尔滨玻璃厂提出,该厂是一国有企业,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都有劳动合同,而张某某并未和厂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于未经正式手续而冒名顶替进入该厂工作,尽管张某某说他经过车间主任同意,但厂里规定车间主任并无权雇工,故张某某不属于厂方雇用的人员。事故发生后单位拿出7000元钱为其治疗是出于人道,让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厂方不认可。
负责主审此案的法官刘彬认为,像这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无先例,经过两次庭审,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查清,但案件的复杂和特殊之处就在于能否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这对于司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是一个新课题。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就此案均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和解释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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