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工伤案件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8 19:44:1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未作明确界定,曾一度造成工伤认定上的无所适从,于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解释,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同时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进行了明确,指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作更大的解释,有判例认为,只要是下班回家的途中,即使是绕道或适当逗留后造成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绕道或逗留需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如送同事,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等。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完善,对于工伤与否的认定已经基本无争论,但对工伤认定之后的工伤待遇则依旧争论不休。《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体系,由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案件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人主张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两份双重赔偿,有人仅支持一种赔偿,认为两者不可同时主张。笔者认为,此两种观点均有不同程度的偏颇,本文通过细分两种不同赔偿体系下的赔偿项目(不涉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仅谈是否应当双赔),尝试寻找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财产损失赔偿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

  医疗费 医疗费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护理费 护理费

  营养费

  残疾器具费

  交通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

  精神损害扶慰金 伤残津贴

  丧葬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表中所列的各赔偿项目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一类是未发生但必将发生的损失。其中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住宿费、丧葬费等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伤残津贴、被扶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属于未实际发生,但必将发生的损失。我国民法体系关于损害赔偿所遵循的原则是“损失弥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填满”,即将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到未收伤害之时的状态。由于因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害人,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增加,因此对于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损失,当然不应当双倍赔偿,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单边赔偿的原则进行操作,即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之诉中主张了上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则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能再行主张。但对于未实际发生的损失,由于不同赔偿体系的赔偿规定不同,导致两者有所不同但又有所相同,造成了司法的不同一,有的判决支持同时主张,有的判决支持只能择一主张。为了弄清矛盾的症结,我们还是要回到未实际发生的损失的赔偿的原本状态去探求:

  一、 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

  1、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此一赔偿项目主要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已经取消农村户口,全部纳入城镇户口)与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如受害人死亡,则为死亡赔偿金。